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學校徵用學生宿舍說明

依據

(一)依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規定辦理

2月5日晚間公布:港澳生自2/7起入境,需進行居家檢疫。(請參閱附件一)

(二)依據教育部訊息辦理

2月6日教育部公告,依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所發之新聞稿,請各校配合辦理事項第一項:具中港澳旅遊史之學生,於校外住宿者,應遵守疾病管制署「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自感染區入境者居家檢疫通知書」及「具感染風險民眾追蹤管理機制」。於校內住宿者,則由學校安排「居家檢疫」,且入住之該棟宿舍,不應有未具中港澳旅遊史之學生(請參閱附件二)

(三)依據本校學生宿舍住宿契約辦理

依據本校學生住宿契約第三條規定:甲方於寒、暑假期間得要求乙方淨空宿舍,乙方不得拒絕。以利甲方執行宿舍執行宿舍全體環境整修維護或公共衛生之消毒工作。(請參閱附件三)

二、公告時間及對象

第一階段徵用參嵐樓宿舍6-7樓宿舍

公告時間:109年2月6日

公告對象:參嵐樓6-7樓住宿生

公告方式:以電子郵件寄到參嵐樓6-7樓住宿生信箱並請舍監同步在宿舍Line群組通知住宿生。事後並無任何撤回動作。(請參閱附件四)

第二階段徵用男生宿舍及參嵐樓所有宿舍

公告時間:109年2月9日

公告對象:全校師生(含其他宿舍居住於高雄市楠梓區、大社區、橋頭區、仁武區、新興區、左營區、三民區、鳳山區的男生住宿生及參嵐樓所有住宿生)

公告方式:以校務資訊系統公告,並寄信到全校學生信箱。(請參閱附件五)

取消徵用宿舍公告

公告時間:109年2月10日

公告對象:全校師生(含其他宿舍居住於高雄市楠梓區、大社區、橋頭區、仁武區、新興區、左營區、三民區、鳳山區的男生住宿生及參嵐樓所有住宿生)

公告方式:以校務資訊系統公告,並寄信到全校學生信箱。(請參閱附件六)

三、執行參嵐樓6-7樓清空床位說明

(一)清空床位方式:校方指派18位職員+22位學生協助清空床位,1位職員負責指揮與拍攝影片,學生協助打包行李。

(二)清空床位時間:2月7日上午9:30至下午5:30

(三)清空床位之物品暫放處:由於寒假期間,所有住宿生的行李均放置在原寢室,故將參嵐樓6、7樓的行李暫放於宿舍一樓大廳。依照樓層、區間、房間、寢室規劃動線放置,並造冊登記,方便學生領取。

(四)打包方式:考量學生的物品以衣服居多,且無足夠時間採購紙箱,先以大型黑色塑膠袋來置放學生物品。

四、後續處置

(一)原居住在參嵐樓6-7樓寢室住宿生,配合搬遷至新寢室後,均可享有補償措施,詳如公告。(請參閱附件五)

(二)暫緩來台之港澳生行李,將購置紙箱,將物品裝箱後,由校方人員協助搬回原寢室床位或集中區間放置。

(三)設置物品遺失、損壞申訴電話:針對參嵐樓6-7樓住宿生,返校領取物品時,如有發現物品遺失或損毀,都可直接向舍監室登記,舍監彙整後陳報校方辦理後續補償。

﹝附件一﹞

﹝附件二﹞

教育部校安中心已發佈一則公告,公告標題為【教育部針對中港澳旅遊史學生居家檢疫通報】(109.2.6)

公告內文:

教育部針對中港澳旅遊史學生居家檢疫通報

發布單位:高等教育司

請各校校安人員務必轉知相關專責人員(此訊息高等教育司已同步發送校長):

依據中央「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09年2月5日所發「2月6日起全中國大陸(含港澳)列二級以上流行地區,居住中國大陸各省市陸人暫緩入境」之新聞稿,有關大專校院配合具中港澳旅遊史入境須14日「居家檢疫」學生之辦理原則,請配合辦理下列事項:

一、 具中港澳旅遊史之學生,於校外住宿者,應遵守疾病管制署「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自感染區入境者居家檢疫通知書」及「具感染風險民眾追蹤管理機制」。於校內住宿者,則由學校安排「居家檢疫」,且入住之該棟宿舍,不應有未具中港澳旅遊史之學生。

二、 學校對於校內「居家檢疫」之學生,應依據疾病管制署「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自感染區入境者居家檢疫通知書」及「具感染風險民眾追蹤管理機制」,安排於宿舍「居家檢疫」學生盡量分開居住,如有共同生活者,須一同採取適當防護措施(配戴外科口罩與良好衛生習慣),並盡可能保持1公尺以上距離。

三、 學校應依據「具感染風險民眾追蹤管理機制」,由專人主動監測關懷校內「居家檢疫」學生之每日健康狀況並記錄「健康關懷紀錄表」,並每日通報地方政府民政局/里長或里幹事保持聯繫;於校外住宿「居家檢疫」學生,本身應主動配合住所之地方政府民政局/里長或里幹事回報每日健康狀況;倘有需要,學校另可協助聯繫。

四、 學校對於在校進行「居家檢疫」者應負責必要生活協助(如供餐)。

五、 學校防疫小組應邀請專家參與,針對校內相關「居家檢疫」措施進行規劃。

六、 學校應提醒具中港澳旅遊史學生在入境前,應自備「居家檢疫」期間所需外科口罩。

七、如有違反居家檢疫規定逕自外出或搭乘大眾運輸工具之學生,將依「傳染病防治法」第58條、及同法第69條處新臺幣1萬元至15萬元罰款。

﹝附件三﹞

﹝附件四﹞

﹝附件五﹞ ﹝附件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