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家隔離/檢疫採檢措施(111.4.19更新)

指揮中心說明,為利實務執行,調整防疫措施如下:

一、居家隔離:
(一) 總共進行4次檢測,分別為隔離期間第5-7天、隔離期滿當日(接觸日次日起第10天)、自主健康管理期間第2天及第4天實施,原隔離期滿之PCR檢測改以快篩檢測進行。
(二) 無第10天快篩試劑者,請先以自主健康管理期間使用之快篩試劑執行檢測,並於隔離期滿後主動洽詢「隔離通知書填發單位」,由「隔離通知書填發單位」協助轉介「現居地」地方政府衛生局所領取快篩試劑。

二、居家檢疫:
(一) 考量國際港埠現行試劑發放作業及Omicron變異株之潛伏期較短等病毒特性,爰檢疫期間第7天之快篩調整為第10天(檢疫期滿前)執行,即於檢疫期間第3、5、10天各進行一次快篩,檢疫期滿不再實施PCR採檢作業。
(二) 尚未進行第7天快篩檢測之檢疫民眾,請延後至第10天執行;已完成第7天快篩檢測者,請先以原提供於自主健康管理期間使用之快篩試劑執行檢疫第10天之快篩檢測,並於自主健康管理期間聯繫所在地之地方政府領取快篩試劑,完成自主健康管理期間之2次快篩。